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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4-25


奉节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实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是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巩固造林成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中有关责任,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对于防范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加速生态、森林资源培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折现)、责任"五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乡镇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负全责。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各乡镇退耕还林工程的具体办事机构,对本乡镇退耕还林工程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  退耕还林的数量、质量、效益和管理按工程管理级次落实责任主体,对没有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或者建设质量达不到要求和管理不到位的,乡镇负责人负主要责任,村级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严格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工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补助资金和粮食(折现)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乡镇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和村负责人及办事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克扣和变相拖延粮食折现资金补助的,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实施违规行为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按时拨付资金,导致退耕资金长期滞留的,由相关部门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实行"五到场",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检查人员必须对造林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每次检查的原始数据记录在相应的档案材料中。对在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由检查验收人员负全责。
    第六条  以实施退耕还林为名,巧立名目,向退耕户乱收费的,追究乡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用退耕还林资金请客送礼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贪污、挪用退耕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奉节县人民政府网 | 责任编辑: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