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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25
奉节县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为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方案由县退耕办提出,内容包括:年度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的补植情况;历年退耕地还林抚育管护、保存情况;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第三年保存情况;封山育林检查和成效调查;外来有害植物侵害和林木病虫害发生情况;张榜公示和政策兑现情况;林权证发放情况;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包括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由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负责检查验收前的技术培训、及其一切准备工作。
(三)、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必须遵照国家、市、县确定的退耕还林规划设计、人工造林、封山育林等的技术标准。
(四)、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实行乡镇检查、县级自查,凡乡镇检查没有完成或者经审查乡镇检查不真实,不得进行县级自查验收。
(五)、退耕还林检查验收成果包括: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建设分布图、表、卡,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资料存档保管。
(六)、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实行质量终身追究制,乡镇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技术人员负责;县级自查由县林业局组织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工程验收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
(七)、县级验收是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的图、表、卡及政策兑现的一切证明材料,必须实行实名字签字,不允许代签或不签。
(八)、退耕还林县级自查检查验收结束后,应出具检查验收合格单,凡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实施单位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