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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4-25


中共奉节县委  奉节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9年7月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0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特对完善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并重,扎实推进森林工程建设,不断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繁荣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尊重历史,因地制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总体目标。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逐步完善以规范流转、放活经营、健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建立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努力实现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产业发达、农民收入增长、生态系统稳定、生态文化繁荣。

    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四)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明晰产权,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目前仍由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可将林地和林木分配到农户,也可采取"分山不分林"或"分股不分山"的形式将权益明晰到农户。对不宜承包到户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权益明晰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一定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的林地,凡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予以维护;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凡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以及因实施森林工程等而新造的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及时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各乡镇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要切实提高林权证颁(换)发工作质量,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五)放活经营权。按照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全面放开商品林经营权。对划定的商品林,以及新建的速丰林和工业原料林,由经营者自主决定种植方向、管理模式和经营目标,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充分发挥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六)落实处置权。允许经营者自主处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出租、转让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七)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逐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三、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八)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林业建设。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企业建立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20元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资金,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加工产品的生产成本。

    凡新造林100亩以上的,允许建少量配套设施、管理用房。

    (九)稳步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创新。改进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完善采伐限额的消耗类型管理,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建立人工林采伐限额结转制度,当年未使用的指标可按规定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商品林可由业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年度森林采伐量。采伐指标的分配要公开透明,逐步推行采伐指标直接分配到经营者的方式。在未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非基本农田承包耕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地和采伐指标管理,权利人可自主采伐。

    凡经营商品林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经营实体或大户、新造速丰林基地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可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自主确定林木采伐周期,单独编制采伐计划,其采伐限额、采伐方式、采伐年龄等可依据经批准的经营方案确定。

    凡新发展的速生丰产用材林,需要采伐林木的,以蓄积量控制为主,放宽出材量控制,并允许按伐区设计的出材量办理木材运输证。

    (十)加快现代林业产业建设步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搭建林权交易平台,探索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所。

    完善流转制度。积极鼓励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接流转的权利。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及补偿所获得的收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或用于公益事业。

    加快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积极引导农民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为纽带,组建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实体,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和引导组建专业化的林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权益保护,加大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在信贷融资、采伐指标分配、科技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积极探索组建林业投资经营公司,构建林业产业投融资平台。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政策性保险。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机制。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允许以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林权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确认,做好产权抵押相关的登记确权工作。对贷款到期后无法还贷,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上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工作的重大任务,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办法和制度,认真开展政策、管理和技术培训。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预算,将工作经费分年度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以确保改革任务的完成;县发改委、林业、经委、交通、水利、国土、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全力推进。

    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严格逗硬奖惩。对完成任务好的乡镇和部门,要予以表彰奖励;凡未按照规定完成任务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十二)强化宣传,统一认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和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增强全社会参与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抓好试点示范,把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与推动改革结合起来,营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氛围。

    (十三)严肃纪律,确保稳定。要把严肃纪律、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贯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做好信访接待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要始终坚守"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两条基本准则,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防止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机出现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政策和纪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对出现的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以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社会稳定,为建设秀美、开放、和谐的三峡门户作出积极的贡献。

 
 
 
 
 
 
 
主题词:林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意见
发: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共奉节县委办公室              2009年7月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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